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

詐騙犯罪的無罪點統計大全_搜狐教育_搜狐網

詐騙罪無罪辯護要點統計大全

作者:肖文彬、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首載公眾號:詐騙犯罪辯護(hnhyxwb)

一、主體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很多律師在長期的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慣性思維,在閱卷及撰寫辯護詞等文書時,首先且側重性的看行為人有沒有實施被指控的行為,並從口供、客觀行為及在案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卻極易忽視從犯罪主體及客體方面進行辯護。

筆者認為,對於行為主體是否符合被指控犯罪的構成要件,被指控的行為是否侵害瞭該項罪名所保護的法益,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辯點,律師在閱卷過程中應優先考慮並審查,若能發現主體和客體的有效辯點,往往能更為有效的實現無罪辯護結果。

無罪辯點:在行政管理關系中,企業及其內部人員按照政府要求,虛構事實獲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因該專項資金申報、取得、使用、分配主體均為地方政府,企業及其人員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一:任某被判詐騙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鄂漢川刑再初字第00002號

裁判理由:本院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名不成立。地方政府與企業是行政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本案中涉及的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獲得、使用、分配的主體均為地方政府,被告人任某及華清水泥公司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做瞭虛報職工人數、提供虛假生產經營情況、更改生產設備型號等輔助性工作,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二、主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詐騙罪主觀方面存在兩點問題:犯罪故意與犯罪目的,司法實務中,不能將故意等同於犯罪目的。成立詐騙罪,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主觀上具有騙取對方財物的故意,同時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該財物的目的。此即目的犯構罪的特殊要求,亦符合該類犯罪的本質特征。

故即使行為人實施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具有詐騙罪故意,不能證明其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一)詐騙罪無罪辯護的核心問題——“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與排除

1.未正常履約≠詐騙罪,應著重審查行為人未履約的原因,及對所發生的債務的態度。行為人雖未依約履行,但承認債務並積極履行或創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觀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一:法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09)浦刑初字第2646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從被告人法某履約的整個過程,不能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法某從宰琦公司租車後,原本正常履約,支付租金。直至2008年初,發生拖欠租費,對拖欠的費用及因此發生的滯納金,超時費,法某一直予以認可,並未否認,也多次籌款予以歸還。

從2008年6月至11月,法某先後歸還租車款7萬餘元。其中包括在向宰琦書寫10萬元借條後,法某仍歸還瞭19000元,直至2008年12月15日,將租賃的車輛全部返還。從上述一系列的行為,說明法某有一定的履約能力和誠意,根本不能反映法某拒不歸還租費及將車輛予以非法處置等詐騙故意。

2.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財物系為抵消債權,不能據此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一:李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牟刑初字第209號

裁判理由:雖然李某采取欺騙的手段,將鐵款據為己有,但其主觀上是為抵銷債權。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3.行為人有真實的還款行為,具備還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隱匿財產等行為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一:黃鈺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6)吉01刑終00113號

裁判理由:在案證據證實,當黃鈺找到楊超提出還款66.5萬元時,楊超提出隻返還本金太少而拒絕接收,並提出返還120萬元的要求,在黃鈺拒絕還120萬元後,楊超報案,但黃鈺並沒有逃跑,且黃鈺有還款能力,說明黃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審依法判處黃鈺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抗訴機關提出的這一抗訴理由不予支持。

4.行為人與相對人存在民事糾紛,采取占用他人財物的不當手段以實現權利,該行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對財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案例一:馬衛兵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豫0326刑初218號

裁判理由:因被告人主觀上並未非法占有涉案車輛的目的,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的罪名不成立。

5.民事借貸糾紛、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即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一:孔竹清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6)鄂28刑終133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孔竹清在銷售木質棺材的過程中,為瞭賺取更多的利益,違反雙方口頭約定,隱瞞出售的棺材系用鐵釘連接拼湊的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購買棺材,導致利益受損。但原審被告人孔竹清在加工、銷售棺材的過程中,購買木料,雇請木工加工,運輸時辦理瞭木材運輸證、植物檢疫證書等證件,主觀上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其為瞭賺取更多的利益在銷售棺材時隱瞞真相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原審被告人孔竹清的民事欺詐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無罪判例二:孔某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鄂2802刑初29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主觀上以賺錢為目的,客觀上采用部分虛假宣傳,以次充好,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方法,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通過履行約定的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的利益,其行為屬民事欺詐。被告人孔某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法律特征,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三:葉志波被判詐騙、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粵刑終631號

裁判理由:認定葉志波向林某借款時虛構其要收購花都區冠華花園土地的借款理由及意圖非法占有借款的證據不足,應不予認定,本單也是一起純粹的民間借貸糾紛,葉志波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二)即使行為人實施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相對人的財產,從而在客觀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一:曾維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渝四中法刑終字第00120號

原審被告人曾維因賭博輸錢後,虛構瞭借款理由,同時也隱瞞瞭借款用途,這是曾維為瞭能達到向被害人借款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種方法,該行為表現形式滿足瞭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但認定曾維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必須考量曾維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才能構成詐騙罪。因本案認定曾維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證據不足,故不能因其客觀行為表現而客觀歸罪。

無罪判例二:鄧高林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饒中刑二終字第48號

裁判理由:上訴人鄧某甲雖然在評估資產報告中提供瞭虛假發票、出具假證明,借以誇大其資產,但其還是具有相應的履行能力,2011年1月5日上訴人鄧某甲已歸還徐某丙人民幣36萬元,還有一輛價值97800元的汽車抵押給徐某丙,本案現有證據還不足以認定上訴人鄧某甲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該筆借款的目的,故上訴人鄧某甲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三:陳某某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潭中刑終字第193號

判決理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一、陳某某成立的某某公司是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其公司經營范圍為文化活動、商務活動的組織和策劃。陳某某曾經以某某公司的名義舉辦過才藝比賽活動;二、某某公司曾與湖南衛視節目公司簽訂過協議,合作瞭14個月時間。三、陳某某在湘鄉舉辦的才藝比賽活動進行過海選,陳某某舉辦相關的才藝比賽活動也付出相應的成本。從以上分析,陳某某主觀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顯,客觀方面雖有誇大宣傳的行為,但其開展才藝比賽活動這一基本事實並未虛構,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綜上,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四:程康明、薛東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麗縉刑初字第407號

裁判理由:該款項性質應屬幫胡某辦事情而收取的好處費,而非詐騙所得財物,故程康明對於胡某支付的20萬元主觀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並無證據可以證明。第三,雖然程康明在介紹符某時可能存在誇大其人脈的情況,但該誇大的介紹尚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故程康明及其辯護人提出程康明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

三、客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詐騙罪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實施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而遭受財產損失。

刑法上將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按照共同犯罪理論,又可分為實行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無論行為人主觀方面是何種狀態,刑法都不能對沒有實施具有社會危害性行為的行為人,進行定罪處罰,否則即陷入主觀歸罪。

對於詐騙罪的指控,若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則必然不符合該罪客觀構成要件。在該問題上,則存在兩個異曲同工的有效辯點:一是行為人未實施客觀行為;二是相對人財產受損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該情況下,行為人必然存在一定形式的“行為”,但該行為不屬於詐騙罪客觀方面要求的行為。

(一)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無罪案例一:曾元秀被判詐騙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沅刑再初字第1號

判決理由:主觀上被告人曾元秀沒有非法占有參合費的目的,其目的是讓當地部分村民在自己私人診所看病而獲取經濟利益,客觀上被告人曾元秀沒有虛構事實,騙取他人信任,是當地群眾自願將錢交給被告人曾元秀的,故對被告人曾元秀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曾元秀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無罪案例二:楊積忠、李林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慶中刑初字第36號

判決理由:被告人楊積某以支付高息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用於證券、期貨交易,借款時未向被害人李某某隱瞞炒股的事實真相,所借被害人的款項也實際用於炒股,客觀上未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被害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楊積某因投資證券、期貨等資金短缺,而自願以高息給楊積某借款用於投資。被告人楊積某在炒股期間也曾告知過被害人盈虧情況,雖未告知虧損的全部事實,但股市有風險,被害人明知炒股有虧損風險的情況下,為瞭賺取高額利息隱瞞傢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後借給被告人楊積某用於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後作出財產處分的情況。因此被告人楊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無罪案例三:張州南被控詐騙罪、行賄罪一案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5)築刑二初字第1號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客觀上沒有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省建三公司,省建三公司借款給被告人張某某是基於長期合作建立起來的信任;借款後被告人張某某並未逃匿;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就借款歸還問題達成協議;同時被告人張某某具有歸還欠款能力並實際已歸還瞭該款項。綜上,被告人張某某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雙方之間的借款問題,應以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整。故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無罪案例四:樊臨福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同刑初字第90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樊臨福在與陳賢安、陳敦華、金文孝簽訂協議,收取抵押金或訂金時,被害人對煤礦狀況是知情的,也在煤礦做瞭部分工程。被告人並沒有虛構煤礦經營權、隱瞞煤礦生產狀況,後因煤礦兼並重組無法繼續合作而產生經濟糾紛,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履約不當產生的經濟糾紛,屬民事經濟糾紛。被告人樊臨福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客觀上也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應宣告無罪。

無罪案例五:符仁巖被控合同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6)新2925刑初第158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主觀方面被告人符仁巖與浙江省義烏市安冬電器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虛構事實,沒有詐騙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方面被告人符仁巖按照簽訂的合同履行合同義務,因被逮捕導致合同部分履行,期間沒有用欺騙的手段獲得他人財物,故被告人符仁巖不構成詐騙罪。

(二)行為人雖存在詐騙行為,但客觀上未造成相對人的財產損失,或未達到入罪標準,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案例一:任某某被判玩忽職守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瓦刑再初字第2號

裁判理由:案外人劉一寧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動遷補償款而判處犯詐騙罪,劉一寧上訴後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未給國傢財產造成損失,不構成詐騙罪,改判無罪。現因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遼刑二終字第46號刑事判決認定,劉一寧的欺詐行為沒有給國傢財產造成損失,判決劉一寧無罪。

(三)因果關系——行為人實施瞭欺騙行為,但相對人未產生錯誤認識,非基於錯誤認識(如“自願”交付)處分財產的,即使最終財產受損,與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無罪案例一: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榕刑終字第851號

裁判理由:本案的被害人是上薛村的村民,村民從一開始就質疑上訴人何某甲提供的合同的真實性,何某甲的行為無法讓上薛村的村民陷入錯誤認識,不能基於他人錯誤認識獲得財產,亦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無罪案例二:鄢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鄂0624刑初10號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鄢某通過申請改變土地用途,將涉案土地轉讓給富黃公司,意在獲利,無非法占有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補償款2093300元的故意,故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成立詐騙罪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欺詐行為致使受害人產生瞭錯誤認識;受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瞭財產;行為人基於這種欺詐行為取得瞭財產;被害人的財產基於這種欺詐行為受到損害。欺詐行為表現向受害人表示虛假的事項,或者向受害人傳遞不真實的信息。這種欺詐行為必須是能夠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並且“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該局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是該局陷入錯誤認識、“自願”處分財物的直接原因。鄢某的欺詐行為,尚不足以使國土資源部門陷入錯誤認識。

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第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第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而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故,若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法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即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我們無罪辯護提供瞭以下思路,在案證據不能確實、充分的證明行為人無罪,但可對控方的證據鏈條進行質證,在證據鏈條中發現問題,從而實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結果。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判例較多,此處僅提供案例索引,供參考:

1.周新南與趙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號

判決理由:雖被告人趙某甲在場見兩方交接該款,但並不能得出趙某甲占有該款的結論。因此,認定被告人趙某甲占有或與周某某共同占有上述款項證據不足。涉案款項均是被告人周某某向同案人蘇某甲、吳某乙所索取,被告人趙某甲從未要求同案人向其交付任何款項;公訴機關亦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趙某甲編造借口以協助周某某索取上述款項,更沒有證據證實趙某甲明知周某某詐騙目的仍予以協助索款,因此,認定被告人趙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綜上,認定被告人趙某甲參與詐騙的證據不足,被告人趙某甲不構成詐騙罪。

2.鞏占武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2)同刑初字第157號

3.許某姣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3)深中法刑二終字第542號

4.陸傢平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3)姑蘇刑二初字第0425號

5.謝某被判詐騙罪一案重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淮刑重初字第00002號

6.張永懷被控買賣國傢機關證件罪、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案號:(2014)哈刑二抗字第8號

7.邵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雙刑初字第00174號

8.李樹龍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薊刑重字第2號

9.樊華被控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徽刑初字(2014)59號

10.郭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3)鄭刑一初字第64號

11.於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趙刑初字第00007號

12.吳煥洲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4)浙溫刑終字第595號

13.趙某甲、盛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冀刑初字第77號

14.黃基(曾用名黃國相)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號

15.郭某甲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錫刑二終字第3號

16.楊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嵐刑初字第269號

17.趙井田、隋尚志、李景文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黑7101刑初17號

18.蘇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倉刑初字第563號

19.劉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延刑初字第347號

20.王軍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6)冀01刑終763號

21.熊某某、胡某某被控詐騙罪等以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高新刑初字第109號

22.何XX被判招搖撞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黑06刑終281號

23.王健被控詐騙罪等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陜0821刑初501號

24.趙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6)黑71刑終4號

25.韋瑋、姚國強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浙06刑終362號

26.烏忠恕、房艷霞被判詐騙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遼14刑再3號

27.張偉華被判詐騙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

案號:(2016)內刑再2號

28.姚美陽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閩0303刑初501號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根據在卷證據,不能形成認定被告人姚美陽詐騙被害人戴某錢款犯罪事實的完整證據鏈條,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美陽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五、特殊類型的無罪判例

(一)不可罰的事後行為——行為人的前行為已被認定為犯罪,後行為隻是為瞭維持前一個犯罪行為持續的狀態,未侵犯新的法益的,不再單獨定罪

無罪案例一:李某被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新刑初字第46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趙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92540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被告人李某、趙某詐騙罪的指控,因該部分事實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延續,應適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處罰,故該指控罪名不妥,被告人、辯護人所提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成立。

(二)法院超出指控范圍的詐騙罪判決的撤銷

1.趙宗臣被判行賄罪、貪污罪、詐騙罪,王官直被判貪污罪一案再審判決書

案號:(2010)豫法刑再字第36號

判決理由:關於趙宗臣申訴及辯護人辯護稱不構成詐騙罪的理由及意見,經查,二審判決超出公訴機關指控范圍,直接增加詐騙罪違背有關法律規定,趙宗臣的該項申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

(三)行為人在民事訴訟中,隱瞞部分事實取得法院勝訴判決,對方基於民事判決支付款項,行為人既不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偽證罪

無罪案例一:遲某某被判職務侵占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3)蛟刑再初字第1號

裁判理由:原審被告人沒有如實起訴,對部分事實的隱瞞屬民事欺詐行為,但不是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隻有以暴力、脅迫、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才構成妨害作證罪。沒有規定當事人自己作偽證的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從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來看,是指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使另一方自願將財物交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從本案來看,原審被告人欺詐的是法院,侵犯的主要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從客觀方面來看,蛟河市醫藥總公司(蛟河制藥廠)並非是自願將財物交出,而是通過法院的審判來實現的。因此,從詐騙罪犯罪構成四個要件來看,被告人的行為與詐騙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不一致,缺少兩個犯罪構成要件。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遲某甲犯詐騙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無罪案例二:張成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4年5月16日)

案號:(2013)安刑初字第36號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企圖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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